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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6-06 00:00 浏览次数:1

工伤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一、责任单位

工伤保险股

二、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快报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劳动关系证明;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参保的单位提供);

7、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驾照、行驶证(机动车辆事故);

四、办理时限

1、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认定受理时限30个工作(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7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起60个工作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个工作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之起3个-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

五、核心提示

1、工伤事故的调查应由工伤中心和工伤股组织联合调查,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

2工伤事故的认定由分管副局长召集工伤中心和工伤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特殊情况要向局长汇报或召开党组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