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内公民收养福利院孤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二、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和应提交的资料。
1、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7、弃婴公告(岳阳晚报或湖南报)
8、弃婴入院登记表
9、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件)
10、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1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1寸合影照片1张
(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在孤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