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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安置政策问答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8-01 00:00 浏览次数:1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稳定大局。落实好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安置政策,对于调动现役士兵献身国防、投入到强军实践之中和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投身军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帮助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尽快完成身份转变,遴选了近二年来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依据最新的有关政策法规,以解答的形式对现行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了解掌握。

    1.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2.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中的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3.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4. 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残疾退役士兵曾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国家各项建设中作出了特殊贡献,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6. 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派专人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专项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7. 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8. 退休士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待遇?
    答:各地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落实退休士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退休士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退休士官的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9. 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
    答: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

    10. 残疾退休士官能够获得护理费吗?
    答:能。护理费是发给个别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请护理人员的退休士官,主要是对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至4级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护理费按军队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

    11. 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其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其护理费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800元。

    12. 残疾退休士官能够获得抚恤金吗?
    答:能。对被评定残疾等级的退休士官,按照国家统一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发给,从下月起,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

    13. 给退休士官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哪些?
    答: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
   (1)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士官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
   (2)安家补助费。是发给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时的补助性费用,回农村的标准为8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回城镇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
   (3)家具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
   (4)安置补助费。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5)移交当-剩余-份生活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其当-剩余-份的退休生活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从下一-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发放。

    14.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有哪些?
    答: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5. 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6. 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17. 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18.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 国家供养是由国家统一提供集中照料吗?
    答:不是的。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20. 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21. 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22. 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
    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应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由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

    23.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这笔费用是为其雇请护理人员的一项生活补助费用;第四,为切实解决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难,2009年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时,已明确了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标准、来源等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产权归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解决了多年来残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无产权的问题,照顾了他们的利益。同时还强调,如果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的,将资金按标准发给本人,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多样化解决住房问题;第五,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与其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24.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5. 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6. 2013年中央财政给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士兵的购(建)房经费补助多少钱?
    答:每人10万元。

    27.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28.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9. 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30.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31. 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2. 2013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因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不同,抚恤金标准是有区别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因战一级残疾军人43630元/年,最低的因公十级残疾军人4150元/月。

    33.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关系如何转移?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转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翌年1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残疾抚恤关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34.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35. 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36. 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1级至6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37.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