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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7-20 00:00 浏览次数:1

为帮助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2009-以来人社部门深入做好培训指导,认真履行落实培训计划,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政策法规解读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岳阳县户籍、-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二、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与每人创业培训(SIYB1400元、A1000元、B600元、C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   开班备案

(一)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开始5个工作前向所在县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县人社局会同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培训机构进行方可开班培训。

(二)开班备案时,县人社部门重点审核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人员身份、培训职业和等级、晋升职业资格条件、培训实施计划以及备案材料等。

四、培训抽查和检查

(一)县培训中心要加强培训常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培训台帐、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出勤、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填写《职业培训检查记录表》,常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

(二)常检查和抽查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县人社部门不得提前通知培训机构。检查结果作为审批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当检查与抽查结果不一致时,以抽查结果为准。

五、补贴申请和审核

(一)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二)县人社应根据培训情况、鉴定成绩、常检查等情况,在5个工作内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核材料转财政部门复核。

六、有关培训要求

(一)技能培训教学

1.农村技能转移就业培训应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培训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岗位技能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的课时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其中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不应低于总课时的60%;同期培训人数应在培训机构审批注册时批准的培训规模内,严禁超规模培训。

2.培训机构应在审批注册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教学,不得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等为名开设校外班,不得与不具备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办学。

3.认真落实培训实施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目标、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实施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内容和课时,不得以生产代替培训。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

1.在职职工应参加生产经营主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提升培训,且为《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产经营主体职业由企业填写《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确定。

2.从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由企业组织开展全员技能评价,并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

七、监督管理

(一)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就业和鉴定质量。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定点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的,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