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申请条件:
1.-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后未就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符合其他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
4、本人免冠两寸(红底)证件彩照4张;
5、由所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再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送劳动局大厅办理;
6、毕业证(或肄业证)
7、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 等有关资料;
8、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9、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村委会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10、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11、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相关证明;
12、送劳动局大厅13号窗口办理
二、审核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办就业失业证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2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交办城社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3个工作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办就业失业证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办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办就业失业证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通过审核的,给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对未通过审核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
业务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除外)
上午 8:00至 12:00
下午 2:30至 5:30(冬季)3.00 至 6:00(夏季)
办理时限:
8个工作
办理地点:
县城1路公交车终点站劳动局下车
岳阳县人社局大厅13号窗口
办公室 电话:073076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