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办事程序
一、责任单位
公务员管理股
二、办理依据
1、《公务员法》;
2、《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或者集体《奖励审批表》;
2、《记功人员一票否决表》;
3、拟授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名单;
4、先进事迹材料。
四、要求和步骤
1、集体或者个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3、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4、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5、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