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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医院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8-17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医﹝2017﹞1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医院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湖南省卫计委医疗从业人员“五不准”要求,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打击拿回扣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在本院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一经发现、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岳阳县人民医院

2017-1-3

 

岳阳县人民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016-12-24,央视曝光了上海、湖南两地六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和舆论的强烈关注。25,国家卫计委向上海、湖南派出督查工作组,要求调查“高药价回扣”事件,严肃处理违规人员。目前,湖南省卫计委已经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涉事医院展开调查,涉事医院已对一名医生停职,涉事药品暂停挂网销售资格。与此同时,省卫计委对药品回扣问题已提出“五不准”要求,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为此,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前,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在医院内部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改善就医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见附件)和湖南省卫计委“五不准”(见附件)为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正并举”的方针,严肃整顿,严格处罚,稳步推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蔓延的势头,促进医院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耗材购销使用管理专项治理,做到“四个严禁,四个一律”,使广大医务人员普遍接受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抵制药品、耗材回扣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医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形成长效机制,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喻新亚同志任组长,邓寿停、易书联、谷四英、方水平、钟正如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小组,由易书联同志任组长,谷四英、钟正如任副组长,张红霞、    李三玉、兰建军、刘兴旺、李大平、钟满意、熊香玉、刘宇、周小兵、周小山、陈朝晖、孙剑、叶青为组员,由李三玉同志兼任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专项治理小组负责活动的实施、督查及建立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医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负责门诊处方、住院医嘱的监管及商业贿赂问题举报事项的受理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2017-1-初起至2017-底结束,主要分为学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检查总结四个阶段。

(一)学习教育阶段(2017-1-)

1、深入传达医院“四个严禁、四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即①严禁违规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全院通报,发现的违规、违纪金额全部上交;②严禁收受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药品、耗材回扣,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吊销执业资格,非法收入予以收缴;③严禁任何医药(耗材)代表单独出入医疗区、中心库房等敏感区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公司药品配送权,终止合同;④严禁任何商业目的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一经发现,一律停岗处理,予以经济处罚。

2、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及全体医务人员学习“九不准”、“五不准”内容,深入领会“四个严禁、四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切实强化专项治理活动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3、 开展法纪和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上海、湖南曝光的的违法违纪案例,开展党纪、政纪、法纪专题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岗位廉政教育、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算好拒腐防变经济账,政治账,增强拒收医药回扣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4、实施廉洁从医承诺制度。各科室向医院、每位医务人员向科室层层作出抵制回扣、廉洁从医承诺,并在院内、科内适当的地点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群众和患者的监督。

5、组织药品、耗材供应商学习、传达我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供应商向医院递交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在适当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1-2-)

1、对照“九不准”、“五不准”、“四个严禁、四个一律”内容,医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彻底清查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对照“九不准”、“五不准”、“四个严禁、四个一律” 内容,医务人员个人开展自查自纠。对在期限内交代问题,上缴违纪金额及时的,将视其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

3、自主督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专项治理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科室、个人进行调查;同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证据收集;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将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处理。

4、查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按照“重在教育、重在纠正”的原则,处理主动交代问题,上缴违纪金额的科室或个人;对于掌握确凿证据而拒不交代问题,甚至顶风违纪的科室或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在督查期间发现的违反“九不准”、“五不准”的医务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评先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设立举报信箱并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事项一经查实,予以重奖。举报电话:7662605(纪检监察室),7662606(医德医风办公室),7662600(院办公室)。

6、建立约谈机制,由整治小组对涉嫌违规的药品商、耗材商和医务人员进行不定期约谈,把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7-9-底前)

1、强化药品管理。积极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对中标药品选定、新药引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明确药品选择的标准、方法,公开操作程序,由药剂科组织药事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对药品使用连续两-居前三位的,由专项治理小组适时干预。继续推行药品二次议价,对中标品种必须由医院主管院长牵头,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药事委员会参与进行二次议价。
     2、强化耗材管理。对医用耗材尤其是高值耗材使用要进行适时干预和控制,由设备科每-统计情况报专项治理小组,由专项治理小组约谈异常情况。
     3、强化处方管理。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严肃查处大处方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药剂科及药事管理委员会加强处方点评管理,利用药学简报公示每-药品动态监管情况,监管情况报专项治理小组;利用公示栏公布不合理处方名单等。
     4、建立重点岗位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围绕“事权”运行,逐步建立完善廉洁风险防控系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警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5、加强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科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严格责任追究,发现泄露统方信息,哪个端口泄露的,追究哪个端口工作人员的责任。
     6、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信访件的受理、处理等制度;建立医药回扣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掌握信息并及时快速响应。

7、长效机制建设。一是推进标准化医德考评制度。推行医德医风标准化考评,加大结果运用的刚性力度,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职称晋升挂钩。二是建立“两个记录”。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约谈、清退等处理,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医药行业诚信经营;建立医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将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将个人诚信记录列入个人-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通过探索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12-底前)

通过为期一-的督查整顿,要达到切实改变我院行业作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提升卫生行业整体形象的目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梳理一-来专项治理活动成果,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交领导小组审核。要在探索建立“不良记录”和“个人诚信记录”的基础上,逐步将“两个记录”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此项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二:

湖南省卫计委《医疗从业人员“五不准”》

 

1、不准收受回扣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

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

3、不准进行为商业目的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不准违反规定外出会诊手术

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

医务人员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商品推销活动,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上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