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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棚户区改造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通告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3-24 00:00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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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棚户区改造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7〕4号

为严禁在棚户区改造中谋取非法利益,确保棚户区征拆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岳政函〔2017〕10号)以及《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规划部门依法划定征收红线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禁止违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苗)木,变更房屋用途,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抢装饰(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者,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并不予补偿。

二、自发布《预征地公告》之起,在棚户区改造拟征土地范围内,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外,暂停办理农村集体户口迁入手续。违规迁入者,不予自购商品住房补助补偿。

三、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税务、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在棚户区改造拟征土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休闲农庄、特种养殖等审批手续。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