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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须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7-30 00:00 浏览次数:1

房屋登记须知

、什么是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把该房屋上存在的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房屋登记的作用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
登记薄效力优先原则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当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与登记的关系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个规定强调了登记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没办理登记之前,就算签了合同,房子也不属于你。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六、房产证在房产纠纷时有何作用 
  房产证可作初步证据。房产证是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由于它是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房产证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的记载就起决定性作用。 
、预告登记的好处
  预告登记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申请预告登记,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防止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违约抬价

、如何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预售商品房时可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就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条件和期限作出约定,当事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应签订《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一并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九、下列情形房屋登记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变更登记;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不予登记的7种情形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