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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24 00:00 浏览次数:1

 

YYDR-2015-01002

 

 

 

 

 

岳县政办发〔20152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明确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强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度-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职工上一-度-平均工资(即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现行标准,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86元,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三)明确缴存时间。单位应当于每-发放职工工资起5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由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直接划缴。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单位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未按规定时间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暂不发放该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正常缴存后再予以发放。

(二)确定贷款额度。在县辖区内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在岳阳市区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但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80%,贷款-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为30-,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到国家法定退休-龄的-限。家庭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0%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规范行政执法。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扣缴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挪作他用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清欠力度。对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及时归还。严重逾期且多次催促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在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干部职工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察部门将依法介入调查督办,严肃处理。

(三)注重舆论宣传。强化信息披露,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运用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要积极引导舆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营造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检查考核。县人民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工作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目前仍未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未按规定时间、数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