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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6-22 00:00 浏览次数:1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起,赔偿二十-。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