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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29 00:00 浏览次数:1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保障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节约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防止骗赔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在岳阳县注册开展业务的六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岳阳县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岳阳县支公司、大地保险岳阳县营销部、安邦保险岳阳县营销部)共同设立岳阳县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快赔中心),由六家保险公司联合推荐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进驻快驻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业务工作,由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出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快处快赔中心办理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工作。岳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履行本实施办法进行督导、协调。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实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  快处快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县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或10000元(按承保的保险公司上级授权确定)以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第五条   快处快赔方式分为两类。

(一)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往快处快赔中心确认;

(二)交通警察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逃逸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处理程序

第七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需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双方应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

(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保留相关证据(用手机或相机拍摄能够显示车辆号牌和道路标志标线的前后全貌照片及车辆碰撞部位的照片至少3张),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驾车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处理。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处理的,经办案民警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将案件移交管辖区内有事故处理权限的交通警察中队,按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并对失约的当事人驾驶证及事故车辆进行锁定。

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事故未经快处快赔中心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查勘定损、理赔。

(二)由快处快赔中心交通警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三)不在法定工作时间发生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交通事故,有管辖权的交警中队接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现场,并将事故在24小时内移交快处快赔中心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又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将运用“模糊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即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两类。

第十条  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到快处快赔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各方车损在2000元以内,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有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二)各方车损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照各自所承担责任,由其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理赔。

第十二条  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事故车辆定损在快处快赔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予赔偿。

四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二)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的;

(三)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民警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九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车辆不是当地保险公司承保,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本办法由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岳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