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我县拟居住30以上且-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证的受理单位为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在接到居住证的申请后,应当提供《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2、住所证明(自有房屋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按照第二条规定办理);3、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4、近期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5、申请3-、5-有效期居住证的 ,还应提交本人申请、工作合同;6、原持有《居住证》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
三、签订出租人治安责任状和承租人治安责任状。
四、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录入基本信息后录入居住证信息。告知申办人于2个工作后凭领条到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领取居住证。
五、居住证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