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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同类型驾驶证办理指南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 浏览次数:1

各种不同类型驾驶证办理指南

(一)驾驶证申请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驾驶证初次申请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驾驶证增驾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提交驾驶证初次申请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五)驾驶员信息变化、损毁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六)驾驶证遗失补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七)驾驶证注销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以上未换证的;

(六)-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八)附件

一、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九)记分和审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