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11-22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1986-2-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12-3国务院批准,1986-12-26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7-13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7-15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4-29通过,2006-4-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1-1起施行)。 |
受理机构 |
岳阳县公安局 |
审批签发机构 |
岳阳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应为户籍地为本辖区内和省内其他县市在岳阳县暂住满一-的申请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应不属于下列七种不予签发护照情形: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起6个-至3-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理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申请材料 |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非首次申办护照的,需交验原有护照。本省内其他县市居民在我县暂住的还需一-以上的暂住证明; 2、填写出国申请表,提交符合规范的相片; 3、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属于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须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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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3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 三、 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申请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许办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上级批准同意的,发给由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2)对不予批准办理的,应将决定机关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5 |
办理期限 |
15工作 |
收费情况 |
每证200元,遗失补发400元,每项加注20元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湘价费[2000]23号 |
表格下载 |
http://www.hnlxga.gov.cn/ |
监督检查 |
岳阳县监察局电话: |
咨询渠道 |
咨询电话:7666517 |
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国家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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