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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 浏览次数:1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事项

办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12-17国务院发布,自1997-5-1起施行)。

受理机构

岳阳县公安局

决定机构

岳阳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1、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2、在大陆居留1-以上,来我省投资、任职、学习、进修、探亲、寄养、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申请1-以上、5-以下居留签注;

3、签注有效期内确不能返回台湾的;

4、遗失、毁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身份证件或出入境证明;

2、居住地证明;

3、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

4、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交验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7、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之内续办的免交)。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2个工作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决定,制作《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办理的,发给上级出入境部门制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2)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将决定机关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

办理期限

5个工作

收费情况

收费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50元/证

湘价费(2008)63号

5-有效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250元/证

湘价费(2008)63号

补办5-有效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00元/证

湘价费(2008)63号

一次有效来往

大陆签注

2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一-(含)以内

多次有效签注

1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一-以上三-(含)

以下居留签注

2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三-以上五-(含)

以下居留签注

3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

表格下载

http://www.hnlxga.gov.cn/

监督检查

澧县监察局(电话:3221313)

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7666517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岳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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