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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 浏览次数:1

 


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事项

办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国务院批准,1986-12-25公安部公布)。

受理机构

岳阳县公安局

决定机构

岳阳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1、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接受培训、就业、就学、旅游,进行文体交流、治病、奔丧、诉讼、处理产业等其他类活动;

3、申请人不属于属于不准出境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因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出具户籍证明;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港澳关系人身份证件资料;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5个工作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事项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申请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办理的决定,制作《往来港澳通行证 》及签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载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上级准予办理的,发给上级出入境部门制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及签注;

(3)对不予准许办理的,应当将决定机关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

收费情况

收费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证

湘价费(2008)63号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二次有效签注

4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短期多次有效签注

(不超过一-)

1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长期多次有效签注

(三-期)

3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往来港澳签注:一-以上(不含一-)

两-以下(含两-)多次

15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号

往来港澳签注:两-以上三-以下(不含三-)多次

200元/件

湘价费(2008)63号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

表格下载

http://www.hnlxga.gov.cn/

监督检查

岳阳县监察局

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7666517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岳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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