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岳阳市 县(市、区):岳阳县 填表单位(公章):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表期:2015年7月28日
事项名称 |
企业登记 |
子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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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621006374505 A 2 01 00 |
子项编号 |
430621006374505 A 2 01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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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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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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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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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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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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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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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拟变更登记事项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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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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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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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变更注册资本(金)以外的其它的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人民币。企业法人(含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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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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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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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5,依法可以当场登记的予以当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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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7,依法可以当场登记的予以当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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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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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审查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办证大厅受理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起十五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起十五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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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岳阳县行政效能中心 0730-7639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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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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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终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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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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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0--766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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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李辉勇 0730-766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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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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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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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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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受理 |
即时 |
□是 ■否 |
李辉勇、赵清红 |
注册登记分局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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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 内 |
□是 ■否 |
徐爱民 |
注册登记分局 |
分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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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10内 |
□是 ■否 |
李辉勇、赵清红 |
注册登记分局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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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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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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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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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定或者决议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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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登记涉及章程内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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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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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其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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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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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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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唐伟华 填报人(签字):彭新愿 联系电话:0730-7667336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