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许可对象:拟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民办学校
许可条件:
1、聘任的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能力,无违法犯罪纪律;
(2)达到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的要求;
(3)-龄不超过65周岁。
2、申请变更的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有举办该民办学校相应的经济能力;
(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办学经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聘任校长:申请报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校长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健康证明等证明文本;
2、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变更后的举办者的物资证明材料;资产转让协议;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修改后的章程;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许可期限:1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与告知
1、政务中心教育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条件进行验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县教育局职成股主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教育局主管副局长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教育局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签署意见;
5、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联系电话:职成股 0730—7626161
窗 口 0730—766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