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主体:
餐饮服务经营权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方音支。 政务窗口电话号码:0730-76630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法定1个工作。
二、审核
A、初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窗口)主任:李俊。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初步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
2、对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窗口)主任初审,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窗口)主任把该申请材料移交给“食品安全监督股”,并告知“食品安全监督股”依法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三)时限:4个工作。
B、现场核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督股股长:刘胜波。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通过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现场核查,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1、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即组织对餐饮服务场所现场进行核查。
2、对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督股拟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意见,为局领导作出决定意见作参考;并把申请材料连同现场核查资料,一并报呈局领作决定。
(三)时限: 10个工作。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
四、颁发
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限:2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