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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8-04 00:00 浏览次数:1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加强对本单位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保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五-内没有担任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销货凭证,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如实记录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期等内容。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于自检发现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加盖销售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存食品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从事批发业务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五、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其正本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期:   -  -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增强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每-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健康体检证明要存入档案备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

四、批发食品建立销售台帐,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保证批发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

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制度

为加强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做到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贮存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为把好食品检验检测关,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清除出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食品安全质量抽检。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检测室,指定专人负责,搞好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按批次每天对蔬菜、果品、水发产品、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一旦发现蔬菜、果品有农药残留超标或水发产品含有甲醛及鲜肉有注水等现象,及时将检测不合格食品下架、下柜,予以退市,并作好退市记录备查。

三、对各食品供应商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及时督促供应商依法送检,待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产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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