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制度示范文本: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加强对本单位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保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五-内没有担任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销货凭证,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如实记录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期等内容。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于自检发现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加盖销售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存食品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从事批发业务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五、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其正本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期: -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健康体检证明要存入档案备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本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产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食品流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起五-内不在本单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查验该食品是否有QS标志、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否与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一致,查验该食品是否与许可生产内容一致,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经营预包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经营散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加盖销售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经营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其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