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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07 00:00 浏览次数:1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包括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加工设备,包括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公开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起为受理。

(5)填写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现场勘验;

③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种子管理站负责人签出建议报批的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分管种子工作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报批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农业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

3、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公开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②对审核通过的,制作并送达经营许可证书;

③对审核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

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及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 、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五、监督电话及联系方式:

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岳阳县农业局纪检组 0730-7642869

2、业务咨询电话:0730-7663029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远平:1357402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