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第2条、第7条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条、第6条、第7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驾驶人员和安全生产有必需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第406号令)第81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运政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所货运稽查中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验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查验驾驶人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所货运稽查中队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
C、召开听证会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所货运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内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七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照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所货运稽查中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运管所货运中队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运政窗口;
3、政务服务中心运政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4、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规范》、《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附件:
一、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变更(新增车辆)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变更项目或新增(变更)车辆报告原件;
2、原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特殊要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前原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新增(变更)车辆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新增(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3)申请人新增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填写的《营业性道路客货汽车购置前申请表》原件;
(4)申请人填写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新增(变更)申报表》原件;
(5)有关交通规费缴纳凭证。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申请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注销经营车辆报告原件;
2、车辆到期报废回收或车辆事故损毁报废的法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被盗、遗失的由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车籍登记管理机关车辆注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注销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6、注销车辆原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说明:
1、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资金证明:指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小于开业法定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