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项目指南
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C类)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受理机构 |
县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 |
决定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条件 |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的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申请材料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运管所货运中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处直属所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运管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处直属所主管负责人审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 三、决定 1、运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所行政许可小组会议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所初审人员和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该在政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起12个工作 |
收费情况 |
20元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4〕44号 |
表格下载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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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 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政务中心 |
乘车路线 |
乘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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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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