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许可对象: 拟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企业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起倒计。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
许可费用: 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教练车营运证工本费每证5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