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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13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产权证明或一-以上租赁协议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

三、维修技工、检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人员名册和资格证明材料;

四、维修、检测、诊断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提供设备明细及检测、诊断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提供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

六、从事危险货物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及处置措施等;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在当场或5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范围内。

许可时限:10个工作

许可费用: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