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项目指南
事项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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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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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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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市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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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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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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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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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交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担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市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局行政许可小组会议进行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和市运管处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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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起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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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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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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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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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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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0730-763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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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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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办公地址: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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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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