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许可对象:拟设置或撤销渡口的单位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置渡口专题报告,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码头、船舶、船员、渡运航线以及渡口停靠点进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渡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渡船航行图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本辖区内,跨乡镇的渡口还需双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安全评估报告,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许可时限:20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