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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13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许可对象:拟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的单位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港口危险货物详情申报单;

二、湖南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三、安全防范、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单位申请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个人是指居民身份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品作业认可证》、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根据出口危险货物种类或包装等需要提供的有关单证:

(一)各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除第2、第7类);

(二)第2类气体危险货物应提交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三)第7类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应提交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中型散装容器和罐柜(包括集装箱罐柜)应提交各地商检机构或各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书;

(五)危险货物包装件装集装箱出运还应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六)“未另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七)限量内危险货物,应提交该货物相应的“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H: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及化工品应提交稳定剂、添加剂、阻聚剂、抗氧剂和钝化剂等相关证明及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八)保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的其它单证和资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