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8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 公共服务 > 经营纳税 > 纳税 > 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 浏览次数:1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我省补充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或项目),税务机关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照章征税。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起30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起30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起30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

法证件。

(五)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应分别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期、证件有效期等。
八、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起30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起30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