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059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时限】
5个工作内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领票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发票种类名称 | 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 | 单位(数量) | 每-最高领票数量 | 每次最高领票数量 | 持票最高数量 | 定额发票累计领票金额 | 领票方式 | |
纳税人(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填表期: - - |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