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起30内,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还应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退税账户证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内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英文名称 | ||||||
海关企业代码 | ||||||
电话 | 传真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
企业注册地址 | ||||||
经营场所(中文)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类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
其他() |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纳税信用等级 | |||||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 行业归属代码 | |||||
隶属关系代码 | 经营者类型代码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 ||||||
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 是() 否() |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 ||||
工 商 登 记 | 注册号 | 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负责人) | 姓 名 | |||
注册 期 | 身份 证号 | |||||
有效期 | ||||||
注 册 资 金 | 电 话 | |||||
退税开户银行 | ||||||
退税开户银行帐号 | ||||||
企业办理退免税人员 | 姓 名 | 电 话 | ||||
身 份 证 号 | ||||||
姓 名 | 电 话 | |||||
身 份 证 号 | ||||||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 | ||||||
先征后退() | 即征即退() | 超税负返还() | 其他() | |||
主管外汇管理局 | ||||||
附送资料 | ||||||
退税计算办法及申报方式 | ||||||
退(免)税 计算方法 | 1、免抵退税() | |||||
2、免退税() | ||||||
3、免税() | ||||||
4、其他() | ||||||
纸质凭证申报方式 | 上门申报() | 数据电文申报 | 上门申报() | |||
邮寄申报() | 远程申报() | |||||
是否分部核算 | 是 () 否() | 分部核算部门代码 | ||||
申请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 ||||||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 ||||||
二、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 ||||||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起,30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 ||||||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此表一式两份。 | ||||||
法定代表人(申明签章): | ||||||
纳税人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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