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办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予以许可。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35)。
【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第23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
【报送资料】
(1)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注销: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