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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 浏览次数:1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办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予以许可。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35)。

【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第23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

【报送资料】

(1)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注销: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起20个工作内办结。
  (5)自作出决定之起10个工作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