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一、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4、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5、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起15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二、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内无群总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四、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五、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再 生 育 审 批 表
制表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批编号:
丈夫姓名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时间 |
- - |
婚姻情况 |
|
工作单位 |
|
职业 |
|
|||||||||||||||||||
妻子姓名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生时间 |
- - |
婚姻状况 |
|
工作单位 |
|
职业 |
|
|||||||||||||||||||
现有子女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 |
- - |
身体状况 |
|
||||||||||||||||||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 |
- - |
身体状况 |
|
|||||||||||||||||||
要求再生育理由:
申请人(签名):(男) (女) - - |
||||||||||||||||||||||||||
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 - (公章) |
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 - (公章) |
|||||||||||||||||||||||||
现有子女身体状况鉴定结果 |
(现有子女系病残儿时填写)
鉴定单位: - - |
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
- - (公章) |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 |
审批小组审批意见 |
- - (发证机关公章) |
生育证发放登记 |
负责人签名: - - |
备考 |
|
注:1、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并填写本《再生育审批表》;
2、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本《再生育审批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携带本表及有关材料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
3、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之15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后无举报或异议的,签发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回并送给申请人:
6、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7、审批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审批发放-度,后四位按审批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如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