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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发〔2013〕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岳政发〔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办法
(一)落实“农村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奖励制度。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奖励规定和《岳阳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试行)》(岳县政办发〔2012〕10号),在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时,按“增加一人份额”予以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折扣。   
(二)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农村、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10元/月;机关单位不低于20元/月;夫妻双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双方为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企业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农村、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资金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凡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起,奖励金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20元,调高至1080元。
(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奖励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在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320元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80元,调高至15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在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20的基础上增加240元,调高至186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符合湘政发〔2009〕34号文件规定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属于单位发放奖励金的对象,继续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一次性各奖励5000元的标准兑现奖励金;属于财政负担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待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出台后,按新奖励办法执行。县级承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
(六)开展“生育关怀”奖励。
建立“生育关怀”机制,对下列对象给予扶助:
1.农村两女结扎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一次性奖励,每户奖金不少于500元,并免费为夫妻双方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中个人参保费用基数部份由县、乡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缴满15年为止。
2.县直单位在“四定四带头”活动时,每年结对帮扶1-2户计划生育特困户,每户落实扶助金1000元以上。
3.“失独”家庭,父母属农村、城镇纯居民的,尚未享受国家扶助的对象由县人口计生局每年每户扶助1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每年每户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
(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夫妻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其结算标准由240元/对提高到300元/对;免费检查对象由农村居民逐步扩大到城镇居民,两年之内实现全覆盖。
三、优惠政策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中“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户优先办理用工等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为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
(二)县教育局: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女孩,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困难生活补助,并提高10%以上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三)县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农村改水、改厕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疾控中心负责为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女孩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苗、麻疹苗、百白破苗;在结核控制项目中,对患病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全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治疗。
(四)县民政局:对有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含“失独”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从2013年起,县民政局每年安排1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救助和救济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独生子女户(含“失独”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过程中,其工程报建过程中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收费标准低限的30%收取。
(六)县移民局:2007年9月29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农村移民家庭,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安排节余指标资金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移民避险和改善生存环境搬迁建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对具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身份、考取全制大学、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或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给予2000-3000元奖励。
(七)县工商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按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八)县能源局: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提高10%的补助标准,并优先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政策推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要议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兑现政策。
   (二)加大投入,保证兑现资金。县财政要将独生子女保健费、“两奖两扶一免”、新农保等配套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兑现政策所需经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对应优惠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三)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开。在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各项政策时,要严格执行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在户申报、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各个工作环节中,严格执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强化考核,确保工作效果。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考核。工作效果明显的,予以加分奖励;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扣分通报。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