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上规定提交的材料;
2、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三、办理时限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起3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