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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5-27 00:00 浏览次数:1

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

收养条件:

  1.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2.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
  3. 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的-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申报材料:

  1. 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5.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7. 弃婴公告(岳阳晚报或湖南报)

8﹑弃婴入院登记表

9、送养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件)

10、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2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1寸合影照片1张

   (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在孤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60天

收费:  250元

办理程序:资格审查,材料调查、审查,集体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