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
收养条件: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
- 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的-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申报材料:
- 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 弃婴公告(岳阳晚报或湖南报)
8﹑弃婴入院登记表
9、送养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件)
10、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2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1寸合影照片1张
(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在孤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60天
收费: 250元
办理程序:资格审查,材料调查、审查,集体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