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 公共服务 > 婚育收养 > 收养

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应该提供的资料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8-17 00:00 浏览次数:1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过继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4、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过继收养)应提交的资料

  1. 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5.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计生办、县计生局)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 送养人双方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一方下落不明或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 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9. 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10. 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2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1寸合影照片2张(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11. 违反计划生育的,须提供罚款收据

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和孤儿应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国内公民收养福利机构和孤儿应提交的资料

  1. 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5.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7. 弃婴公告(岳阳晚报或湖南报)
  8. 弃婴入院登记表
  9. 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供其负责人身份证件)
  10. 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2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2寸合影照片1张

11、被收养的弃婴必须出具DNA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