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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问题解读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00:00 浏览次数:1

   1、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整合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深入推动行业进步,依法推进城镇排水事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2、《条例》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都有哪些制度措施?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

    3、《条例》对规范排水行为和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坚持规范排水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在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条例》明确,雨污管道不得混接,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占压设施和其它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避免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在规范施工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划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在罚则中同时明确,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制定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以及各类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4、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依据《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其中,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条例》规定,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是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有哪些具体处罚措施?

依据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目前我县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上都有哪些工作举措?

答:在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防治内涝方面,县住建局已于今-委托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完成全城地下管网普查,并编制了《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为县城排水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切实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提供了更好地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县住建局还将持续推进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当前,重点是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建设改造。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县住建局将立足现已建成污水管网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城南河主截污管网建设。在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方面,县住建局将严格按照《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5〕第21号)规定,健全机制,狠抓落实,通过集中查处、曝光一批无证违法排水单位、个人等有效手段,不断加大排水许可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排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