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修改稿)的通知》(岳办发〔2003〕16号)和县编委《关于成立岳阳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岳县编发〔201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岳阳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为正股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城乡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雕塑)、城区亮化的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结合本县实际,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县风景园林绿化规划、城区亮化规划的拟制(修订)评审和实施计划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本县城市绿化“绿线”审批;
3、负责组织与管理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城区亮化设施的改(扩)建和配套建设管理;组织与管理本县各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庭院的园林绿化工作;
4、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县园林绿化与配套设施的整修、保洁、保护和监察,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区内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报批,负责园林绿化综合执法;组织创建“园林式单位”工作;
5、负责本县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本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评定和组织验收;
6、负责组织本县园林苗圃、花圃、植物园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县园林(雕塑)、绿化(苗木)、花卉(盆景)的市场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
7、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