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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1-13 00:00 浏览次数:1

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设定特别程序)

许可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法定期限:30个工作(依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承诺期限:30个工作

许可条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起三-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申请依据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乡镇计生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审查意见。

③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起15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时限:15个工作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统计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审查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内,由本机关计划统计股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

②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计划统计股通知乡镇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5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上报生育证审批小组审批;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3、时限:15个工作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管计划统计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

3、时限:即时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统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准予许可的,发放《再生育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送传给申请人。

②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③按要求将许可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