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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须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8-17 00:00 浏览次数:1

根据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湘公警发[2016]29号《关于做好过渡期居住证申领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就居住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居住证申领材料。包括居住证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居住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居住登记信息是指在省级相关业务系统中应当有公民在居住地持续有效半-以上的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公民或者委托他人申报以及公安机关通过信息采集、共享等方式自行登记的居住或者从业信息。

居住证申领人为育龄妇女的应查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2、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被领居民身份证;、机关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3、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留他人居住证。

4、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岳阳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23号 联系电话:0730-7630400 夏8:00-12:00 15:00-18:00 冬8:00-12:00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