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
一、许可事项:动物检疫审批
许可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 第6号
许可对象:动物检疫申报 、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各事项因技术含量较高,需现场办公
二、许可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
许可对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许可时限:20个工作
许可费用:
1、种用动物饲养场210元(含工本费10元);
2、乳用动物饲养场160元(含工本费10元);
3、动物饲养场110元(含工本费10元);
4、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200元(湘价费[2002]323号)。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派员到现场踏勘;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三、许可事项:《宠物健康合格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许可对象:拟喂养宠物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宠物健康合格证》申请表;
2、宠物免疫接种证明;
3、宠物饲养者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时间: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派员到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四、许可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填写的《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
许可时间:15个工作
许可费用:每证个人收费50元、单位收费100元(湘价费[2002]323号)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药政股派员到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五、许可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兽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5、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6、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许可时限:1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上级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药政股派员到现场踏勘;
4、首席代表签字;
5、上报省局审批。
六、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4、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明材料;
5、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许可时限:1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药政股派员到现场踏勘;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七、许可事项:《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3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畜禽人工授精员证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考察意见。
许可时间: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八、许可事项:《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填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情况、有关制度制订情况;
3、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许可时间:1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畜牧股派员到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九、许可事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2、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
3、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开发的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审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资信证明)审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6、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条件。
许可时限:15个工作
许可收费:暂未定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站派员到现场踏勘、绘图;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
十、许可事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
许可对象:拟从事渔业生产捕捞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件;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渔业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时限:15个工作
许可费用:每证3元(湘价费〔2002〕323号)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
2、审查(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站派员到现场踏勘;
4、首席代表签字;
5、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