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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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疫情摸排个人隐私遭泄露
来信人: 于奕
来信时间: 2020-01-30 10:49:05
内容:
近日,本人从外地经停武汉返乡,回家后自行隔离并积极主动配合疫情调查,希望为疫情防控工作尽一份力。但让人寒心且愤怒的是调查内容中个人隐私被泄露,涉及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微信群里疯狂乱传!这不仅缺乏面对疫情的正确态度,更是缺失基本的法治精神!一方面损害了个人隐私,另一方面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信息用于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希望能严查信息泄露的源头并严加整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文件传播并对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给被侵犯隐私权的守法民众一个交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20-02-06 17:14:08
回复内容:

于奕: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这次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紧急、任务繁重而分散,相关资料都是经微信工作群传送的,个别乡村工作人员因操作不严密,造成了名单泄密。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已明确: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传送保密工作,严防类似情况发生。

岳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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