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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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在职人员付志浩与岳阳县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的疑问
来信人: 付小青
来信时间: 2020-04-28 23:10:41
内容:

希望上级领导关注公职人员付志浩父亲打人致轻伤、趁机抢占邻里地基事件,也希望上级领导介入,主持公道,助张谷英派出所一臂之力(办理案件能力:凭借断章取义几个小视频便草草断案等不公)、也希望以此警戒张谷英派出所能秉公办案!!

张谷英城建办、安监站双双出动管理堆放一年多的石头、抢占他人地坪地基!特意为付志浩一家撰写私人定制的通知书!

 

事情经过:

2020年1月27日,付志浩家与我家因地基事情发生纠纷(他家强占我家地基修建地坪),最终付志浩父亲付寅秋把我母亲推倒在地,致其右手腕骨折,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

期间经过派出所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本着和稀泥的原则一再催促我家尽快同意调解,否则按照程序拘留我家人,让我侄儿因为案底以后不能考公务员、会影响以后人生等等,最后我家不得不妥协,同意派出所在调解协议书中描述的内容以及达成协议的内容。

2020年4月21日的调解协议书以付寅秋一次性赔偿我母亲医药费等一切费用5000元(由派出所民警郭锦波做担保人),当时口头承诺的是第二天支付到位(有录音为证),4月23日担保人郭锦波告知我家说付寅秋要求我家搬走放在地坪的石头才会支付赔偿金。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地基的事情我们双方需要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此调解协议书仅针对我母亲受伤的费用问题,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书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吗?

我家一直秉着奉公守法、相信政府公平公正,我们一家一直都积极配合调查和调解,最终却是你要讲法讲理,结果人家讲关系、拼后台。

在调解协议书签订的第3天,也就是4月24日,张谷英城建办、安监站在我家粘贴通知、告示,说我家地坪的石头影响付寅秋家的通行,要求3日内无条件移走,违者后果自负,送达人为陈猛与丁泽江,我们未在家,不知道他们是否为该单位人员?不知道此两单位是否有此权力?也不知道他们的职能范围是否仅限于影响交通而不管侵占地基?

4月27日,我母亲方去派出所拿赔偿金,派出所所长答复没有收到钱,且协助将5000元在4月27日下午转给我家,若对方不肯给,将按照当时调解书内容进行执行,对付寅秋进行处罚、当天调解警察说若此事过后,若有对方违约就连对骂都将进行关押;但在4月27日下午,多次致电派出所所长电话未接,到目前为止,派出所一直在各种拖延与踢皮球(踢给张谷英司法、综治办、信访办等),他们就是不管,且要求我家在不予立案的单子上签名,有这样为民办事的公职人员吗?

4月28日,城建办叫来挖机将石头移至我家窗前及屋侧,给付寅秋他们一家移出了好一条康庄大道。

 

抛开派出所的不作为,就针对石头堆放请思考:

1、石头堆放已有一年多之久,为什么城建办、安监站这个时候提出影响行人、通车?

2、石头放在自家地坪地基上,何来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3、若说石头影响其行人通车,为什么要“规划”那么一条大路?为什么不从付志浩家左侧开辟这么一条大路?难道那条小路就不阻碍车辆通行?是否也需要为付志浩家进行特别规划抢占邻里地基改路呢?

4、付志浩家高高在上的房子平日的生活用水就往我家这低洼处的墙基根处流,请问城建办与安监站有没有后续措施?被人侵占地基此等行为可以找到哪个单位来解决。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张谷英镇
回复时间: 2020-05-09 10:31:30
回复内容:

付女士,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付远方,男,身份证号码:430621196308248718;陈美荣,女,付远方妻子,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0923872X;付小青,女,付远方女儿,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10268728;付寅秋,男,身份证号码:43062119541024871X。付远方与付寅秋两人是张谷英镇饶村村饶村片槐花村民组村民,既是邻居,也是叔侄关系。其他当事人:付小燕、姚还、张六梅付丽霞等。付远方家与付寅秋家因地基与地坪驳岸发生了争议,镇司法所、综治办、张谷英派出所、该村村委多次到现场就地坪硬化、宅基地引起的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

二、纠纷处理基本情况说明

1、张谷英派出所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是在依法依规、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全程有录音录像为证,并非付女士所述存在威胁、偏袒。

2、根据调查,付寅秋与陈美荣无肢体接触,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付寅秋把陈美荣推倒在地导致其右手腕骨折,付女士所述毫无证据。双方发生争议时,付寅秋一方还有张六梅、付丽霞在场,付远方一方还有陈美荣、付小青、付小燕共6人在场。

3、文中提到的担保人郭锦波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亲友,在县刑侦大队任协警。为避免矛盾纠纷扩大,本着解决矛盾的初衷,郭锦波出面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在调解协议书上作担保人。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由派出所出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书上签字,如双方有任一一方违约,则协议无效。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于5月6日组织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再次调解。

4、关于石头堆放问题,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小部分石头堆放在付女士的父亲付远方自家门前地坪上,大部分石头堆放在道路上,因此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该屋场群众多次反映请求将占道石头进行清理。4月24日,我镇城建办、安监站下达责令限期清理石堆通知书,送达人为我镇机关工作人员。4月28日,其未在期限内主动清理石堆,我镇工作人员安排挖机将占道堆放的石头移至其屋前地坪内。

5、关于地基纠纷问题,我镇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充分座谈该组、该屋场村民了解地基权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多次进行调解。5月6日,我镇司法所、综治办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再一次组织双方在司法所进行了调解,付小青、张六梅等人到场,经过一天的调解,拟定了协议书,当时,在调解过程中,付小青同意司法所的调解,口头答应回家商议后再择期到司法所在协议书上签字。

6、关于付寅秋家生活用水排放问题,可以在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的组织下,安排双方商讨合适的解决方案,原则上要求在原有生活用水排放水系排放。

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再次反馈: 感谢百忙之中抽空回复!现针对您说的几点我将再次进行简短回复! 1、请提供完整录音录像,调解当日付寅秋未到场,请问直接拘留关押我姐夫是出何目的? 2、古代没手机是不是不办案了?派出所凭借对方提供处理过、编辑过的视频就可以结案? 3、请遵循调解书内容,调解书内无违约则无效此条(请调取派出所原件)!退一万步,若有此条,请问何为协议书!出具此调解书意义何在? 4、此为案发现场,未完结,毁坏!另外此石头下方文件内容是为付寅秋家通路! 5、我本人及我全家当天当场就拒绝司法办所拟定的调解书!请张谷英镇组织约双方在场对峙,不要偏信片面之词! 6、希望在付寅秋打伤我父母亲此案完结后,再为排水进行组织商讨解决方案! 请张谷英镇公平、公正、公开的认真的处理这个事情!
再次回复:

付女士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年4月21日,张谷英派出所就付某秋、付某方双方冲突一事进行处置,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由中间人郭某担保,双方当事人主要家庭成员自愿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有调解视频。张谷英派出所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现场证人、分析视频资料等多方面收集证据处理该事件,并非付女士所述仅凭视频结案。

5月6日,双方在司法所调解了1天,付女士及其家属在当日调解结束后,对调解协议基本无异议,并口头答应回家商量后改天再来司法所签字。

付某方屋前地坪的石头占道堆放,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该屋场群众多次反映请求将占道石头进行清理,在下达限期清理通知后,付某方未在期限内清理石头,我镇工作人员安排挖机将占道堆放的石头移至其屋前地坪内。

关于生活用水排放问题,据调查了解,是付某方与其另一邻居(一位五保户)间的纠纷,当前的排水正常排放并不会对付某方家造成影响,付某方计划在屋侧修建房子,但在建房子以后,会挡住现有排水,如双方有关于排水的纠纷,须在地基纠纷协调处理无争议后,在建房合法手续办理齐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的组织下,安排双方商讨合适的解决方案,原则上要求在原有生活用水排放水系排放,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坚持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再次回复部门: 张谷英镇
再次回复时间: 2020-05-20 0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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