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电硕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6-20,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批准逮捕多次盗窃电能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这是岳阳县近几-来依法逮捕窃电案的第一人,也是岳阳县供电公司在反窃电工作中取得的一大重要成果。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49岁,岳阳县步仙镇付胜村村民,因涉嫌盗窃案于2016-6-6被岳阳县公安局在窃电现场抓获归案,于6-7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经岳阳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自2013-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柏祥供电所未处理他与同村村民2010-农网改造时产生的个人经济纠纷为借口拒不缴纳电费至2016-6-。期间,柏祥供电所曾经多次前往其家中督促其缴纳电费,但李某某拒不缴纳。随后,柏祥供电所还先后三次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某私接电路窃电,并将其私接的电路予以剪断,但每次李某某都采取相同的方式继续私接电路窃电。2016-5-的一天,柏祥供电所所长等人前往其家中催缴电费,发现其仍然采取惯用伎俩通过二楼阳台搭电线到电杆上窃电。当场,柏祥供电所所长便对窃电现场进行了拍照并要求其补交电费、停止窃电行为,但李某某仍以供电所未处理他与村民纠纷为由,拒不配合。2016-5-24,岳阳县工信局执法大队向李某某送达了《中止供电通知书》,再次将其私接在二楼的电路剪断,同时再次告知其私接电路的法律责任。但李某某待执法大队走后,又用相同的方法私接电路自行恢复供电。2016-6-6,岳阳县公安局根据县供电公司举报,前往李某某家中调查取证时,发现仍在利用自己由二楼阳台私接的电路窃电供生活使用。
近-来,李某某明目张胆、变本加厉多次盗窃电能且不听劝解,不思悔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鉴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岳阳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的窃电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故依法提请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近期内移送县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打击和重拳整治窃电犯罪行为,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涉电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对电力部门工作的重视支持,对于打击和震慑涉电犯罪、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也为岳阳县供电公司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处置各类涉电历史纠纷和窃电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成功的范例。(魏政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