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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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湖南湘之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9年7月2日,我局接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2019SSAJC0011),关于湖南湘之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香酱脖、批次201905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湘之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日生产“卤香酱脖”3件,销售给连云港市孙某,销售价格200元/件,产品货值600元,销售获利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6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召回问题食品,整改排查问题所在,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8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到5万元罚款”及第54项:“符合减轻条件的,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到5000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49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二、关于岳阳县一味湘牵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9年8月19日,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县一味湘牵食品厂不合格食品交办函,我执法人员前往该厂现场检查,该厂大门紧闭,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厂,经电话联系其侄子卢良,得知该厂法人代表人已于2018年4月15日病故,该厂一直停产停业至今,我执法人员联系不上其直系亲属,只有该厂法人代表的侄子卢良来过我局,提供了死亡证明。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