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制度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19-09-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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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监督巡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第二条  监督巡查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两品一标”产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  监督巡查类型

(一)日常巡查: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乡镇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相对人或者2个行政村,建立巡查日志。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为准。

第四条  监督巡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以乡镇为单元,构建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和企业内检员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各乡镇监管站对本乡镇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县农业部门监管单位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进入流通环节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六条  监督巡查程序

(一)县农业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七条  监督巡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