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林业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县林业局   2021-08-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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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恢复林业服务标志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破坏程度轻微,主动及时进行了修复,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4 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首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程度轻微,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5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制作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6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 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的行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
8 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态度好,及时改正 1、《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
9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0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在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林产品,并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